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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喜盈门啤酒公司商标侵权 百威英博一审获赔10万元
编辑:妍琰  发布:2013/4/23 14:57:49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慧聪食品工业网】昨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就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有限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百威英博胜诉并获赔10万元。

  2012年9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称其享有“百威”及“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已具有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啤酒,并在生产、销售的啤酒上擅自使用了“百威”、“百威英博”商标和“百威英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字号、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文字,属于对“百威英博”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其他被告与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合谋并参与了该啤酒的生产和销售,其他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应独立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停止侵害“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在《文汇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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