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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严惩食品非法添加及食品虚假广告
编辑:华华  发布:2013/5/4 10:26:37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天下午三点,*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向媒体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王长兵等生产、销售“假白酒”案、福建陈金顺等非法经营“病死猪”案、山东范光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上海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其中2009年,王长兵等人将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假白酒”,卖出3448千克,造成当地众多居民饮用后中毒,5人死亡、6人重伤、11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主犯王长兵被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两高的司法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进行了解读。

  孙军工: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添加“西布曲明”等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处罚标准。

  孙军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两高表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要做到除恶务尽。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共犯论处。大肆泛滥的虚假广告也面临更严厉的查处。

  孙军工: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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