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方新报》报道,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实,“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并非新鲜举措。早在2006年1月1日,由商务部颁布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我区出台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无太大新意。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相关条款显示出政府志在遏制未成年人饮酒问题的坚定态度,但缺乏具体细则,可操作性可能不尽如人意。“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不存在实施难度,难就难在如何确保酒类经营者不向未成年售酒。一方面商家是逐利的,没有详尽的制度约束,执行的积极性肯定不高。另外,甄别未成年人并不容易,单从面相上判定,太过粗疏,有失严谨,经营者“明知”还是“真不知”如何落实?而且,家长若是发现商家向他的孩子售酒,该向谁举报,未见有明确指定的受理主体。总之,没有配套细则的推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在目前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去年底,商务部已经迈开了革新的脚步。在其公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今年起针对未成年人购买酒,商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购买人出示身份证。笔者认为,我区要抓紧配套细则的制定,用实用的规则填补政策漏洞,尽早让“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完成实质性突破,落地生根,避免沦为“形象工程”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