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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36瓶茅台 做12年囚徒
编辑:小雪  发布:2013/5/15 16:55:41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据江淮晨报报道,盗窃36瓶茅台酒被判刑12年,80后小伙邹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昨日,江淮晨报记者获悉,省高院已就此案下达终审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据此案一审法官介绍,被盗茅台酒中有50年份茅台酒24瓶、30年份茅台酒12瓶,案值71万元。基于盗窃涉案价值特别巨大,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36瓶茅台不翼而飞

  2012年5月3日7时许,合肥a公司仓库保管员柏某接到合肥b大院人员电话,得知a公司存放在b大院仓库里的36瓶茅台酒不翼而飞。柏某匆匆赶到现场,发现仓库大门的铜锁被撬。经过清点,a公司被盗50年份茅台酒4箱,每箱6瓶;被盗30年份茅台酒2箱,每箱6瓶。

  柏某立即报了警。据柏某向警方介绍,a公司是一家经营茅台酒批发代理的商贸公司,仓库内存放着不少高年份的茅台酒。被盗的茅台酒均是采购自茅台酒厂或专卖店,酒瓶、酒箱上均有编号。

  柏某称,这些酒*低的单价也在1万元以上。

  内鬼作案事前踩点

  同年6月15日,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邹某、杨某、王某和石某四人。

  邹某交代,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邹某在a公司上班,曾任司机和销售员。此后,邹某被a公司辞退。在a公司工作期间,邹某了解到公司位于b大院的仓库里有不少好酒。

  邹某向朋友王某、杨某提出从仓库偷酒。为了进入仓库时,能直接锁定50年份和30年份的茅台酒,三人还特意上网进行查询,确认了这两种规格茅台酒的包装。

  同年4月底,邹某邀约在温州的朋友石某参与销赃。

  2012年5月1日,邹某与王某、杨某来到a公司仓库附近,在其指引下,杨某、王某进入仓库院内确定作案地点。

  5月2日上午,石某租了一辆商务车来到合肥。当天13时许,邹某等4人一同来到仓库附近踩点观察,杨某、王某再次进入仓库院内。当日晚,4人商议,由石某租车运货,其余3人入库盗窃。

  5月3日凌晨,邹某、王某、杨某三人来到a公司仓库,搬走了事先已经瞄上的6箱茅台酒。之后,石某开商务车将6箱茅台酒运往温州。

  欲销赃销不出去

  4人在温州进行了多方联系,发现这些茅台酒根本卖不出去。邹某说,因为酒价格太高,烟酒小卖部根本不收;大超市只会从正规渠道进酒,也不会去收。

  由于销赃未果,4人对茅台酒进行了分赃。邹某分得了1箱50年份、2瓶30年份茅台酒,部分被其喝掉或送人,剩余3瓶被公安机关查扣。

  有意思的是,杨某卖出了唯一一瓶酒,以3000元的价格将一瓶30年份的茅台酒卖给了六安市一家烟酒商店。

  4人获刑9年到13年不等

  今年年初,合肥市中院一审宣判此案。因犯盗窃罪,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被判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被判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石某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4万元。

  邹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主要的理由是,被盗的茅台酒不能确定是否完全为真品。

  新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目前我省依然沿用9年前的量刑标准,即盗窃超过5万元则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焦

  法官说法

  36瓶茅台酒为何换来12年徒刑?

  36瓶茅台酒换来12年徒刑,算不算判重了?昨日,江淮晨报记者采访了此案一审主审法官,该法官回应了关于此案的3个焦点。

  焦点一:这些茅台酒是真品吗?

  法官说,贵州茅台酒厂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批茅台酒进行了鉴定,确认这批酒是茅台酒厂出厂的真品。

  焦点二:真的值71万元?

  法官说,合肥市包河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书显示,50年份的茅台酒单价为23800元,30年份的茅台酒单价为12000元,失窃酒水的总价值为715200元。法院还考虑a公司的进货单价,由于茅台酒的每批次进货价格都有波动,法官选取了被盗茅台酒较低的进货单价确定为单价的标准。

  焦点三:判刑12年是否过重?

  目前,盗窃5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刑是10年,而邹某的盗窃数额高达71万元。但考虑其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有协助警方办案的情形,综合以上因素,法庭做出了12年的判罚。

  新司法解释:已提高盗窃罪量刑标准

  30万至5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004年,我省通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确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昨日,晨报记者获悉,我省盗窃数额的量刑标准将会提升,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将会提高到30万元以上。

  今年4月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提高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该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根据情况,在该司法解释确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法、*高检批准。

  据省高院相关人士称,根据要求,我省将会确定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可以确定的是,我省的具体标准,会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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