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昊)伪造茅台酒,主犯领刑1年被罚20万。日前,花溪区法院一审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3名被告进行判处。
据了解,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偶然机会认识陈某、熊某,知道陈某和熊某曾经在酒厂工作过,王某要求陈某、熊某帮助他“生产”贵州茅台酒。8月19日,王某带陈某、熊某到花溪区久安乡农户家的生产假冒伪劣茅台酒的地点,要求陈某、熊某将塑料桶中的散白酒灌装于茅台酒空瓶中,并粘贵州茅台酒标识。王某向陈某、熊某承诺二人每做一件酒给予10元的报酬。
当日15时许,陈某、熊某在生产假冒伪劣茅台酒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在内屋现场查扣已经包装的成品假冒贵州茅台酒15件(12瓶/件)及未包装的假冒贵州茅台酒336瓶,货值金额达567084元。
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向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赔偿30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陈某与熊某各处罚金5万元。
(原标题:请人“生产”茅台酒赔偿茅台30万)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