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8日电(徐艳、岳德亮)近日,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个体工商户林某由于销售不合格黄酒让自己尝到了苦果,在德清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下,林某缴纳了1万元的工商行政罚没款。
去年8月16日,湖州市工商局会同德清县工商局对当事人林某所销售的部分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标称特加饭清爽型黄酒中的非糖固形物、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ph、β—苯乙醇等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另据工商部门查明,截止2012年8月20日止,林某已销售特加饭清爽型黄酒117袋,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共计30.42元。
林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2年10月24日,德清县工商局对林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42元,并罚款1万元的决定。但当事人林某未自觉履行行政罚款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县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项规定,向德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某强制执行。
德清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维护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立即传呼林某到庭,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法律、法规教育,促使被执行人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即履行了行政罚没款10030.42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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