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茅台因商标近似,施压经销商阻碍"文化国"酒销售,遂"文化国"酒商标的拥有人汪铁良以茅台"国酒"侵犯其"文化国"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了茅台和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
据原告汪铁良介绍,2005年9月,其提出"文化国"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在2008年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2011年,汪铁良与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文化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红星公司使用,由原告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天鑫国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经销该产品。可是,2012年,汪铁良"文化国"系列酒被各地经销商退回。后经了解,茅台公司对经销商施压,认为"文化国"酒与"国酒茅台"商标近似,强迫经销商二选一。
对此,汪铁良认为,"文化国"商标权取得在先,"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在后,茅台公司不应当以此为由对经销商施压。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茅台文化研究会和茅台公司停止侵犯"文化国"酒商标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1元。
来源:北京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