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犯罪分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通过伪造三星临水窖藏兑奖券然后兑奖的方式,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后因受害人报案而案发,*终对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2年1月,被告人许某、孙某经预谋后,委托被告人夏某与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居民“老皮”(绰号)联系,商议伪造六安有志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三星临水窖藏酒兑奖券事宜。此后,二人赶至“老皮”处,支付15000元制作费用后将假奖券运回六安。夏某在许某的授意下又私刻六安市有志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加盖在假奖券上。随后,被告人许某、孙某驾车携带假奖券在金寨县白塔畈乡沿途的“华联超市”、“诚信超市”、“久胜百货”、“和平超市”、“静云超市”、霍邱县姚李镇的“旺旺超市”及裕安区江家店的“明胜百货”、丁集镇的“志千批发配送中心”、苏埠镇街道“张世贵百货批发部”进行兑换,共计兑换假奖券3901张,得款46810元。2012年2月17日、18日,被告人孙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假奖券先后在金寨县白塔畈乡马窑街道的“虹宇门市部”、白塔畈街道的“静云超市”,兑换假奖券共计333张,得款4070元。
2011年3月,被告人许某伙同余某、刘某预谋伪造“六安市有志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临水牌酒的奖券进行诈骗。后余某找到被告人夏某,由夏联系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居民“老皮”,伪造假奖券5000张。后因奖券的颜色和纸质与真奖券存在差距,而被销毁。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孙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达到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预谋提意者,均分诈骗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许某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在司法机关书面传唤下到案,不构成自首,该意见不予采纳。孙某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代红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