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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酒类流通糖酒副食品行业协会
编辑:平平  发布:2013/7/2 14:20:30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福州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简介

  福州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简称:福州市酒协),于2012年10月11日成立,是经福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市级协会。本协会是由福州市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团体、驻福州办事机构商业咨询服务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地区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现有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一百多家。

  福州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以繁荣福州酒类市场,促进福州市酒类商品流通,弘扬中国五千年酒文化为己任。协会会员单位由酒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酒类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科研单位等组成,涵盖了酒类商品生产、流通、配送、科研等各领域。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酒类流通行业和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我市酒类流通行业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福州酒类流通行业协会宣传贯彻国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业产销政策,加强酒类企业诚信自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酒类产销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酒类流通的调研与指导工作,传播交流酒类产销和市场信息,举办酒类营销技能培训和大型酒类博览会、酒业高峰论坛、酒业经销商联盟等活动,宣传、推广全国酒类知名品牌;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与合作,组织酒类企业到国内外进行业务合作、商务考察等活动。

  福州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为促进我省酒类商品全国大流通、规范酒类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赢得了政府部门及酒类企业的普遍赞誉。协会将不断适应酒类市场形势的变化,努力为酒类产销企业服务,完善协会功能,为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 长:张庆建

  秘书长:何勇生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72号

  电话:0591-87868989(传真)

邮编:350004

网址://www.fzjiuxie.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州市商业联合会酒类同业公会(简称“福州市酒类同业公会”)。英文全称:xlamen wines associatl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州市各类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生产)企业、团体、驻榕办事机构商业咨询服务机

  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区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对酒类商品流通领域进行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

  联系。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搞好行业自律支持配合我市酒类行业规范管理,促

  进福州经济特区酒类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归属福州市商业联合会,接受福州市酒类专卖局、中国酒类商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对本行业实施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1、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立法等工作。

2、引导酒类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3、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意见、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协调企业之间关系。

4、加强行业自律,崇尚商业道德。引导企业诚信、文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5、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开发“名、特、优、新”产品并向市场推荐,宣传保护

  名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6、举办或组织参加商品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

7、组织人才、技能培训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交流与合作。

8、开展行业先进经验交流活动,向政府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并组织表彰。

9、办好会刊,为企业提供市场、经营、产业政策等信息,作为会员学习、借鉴、交流的信息平台。

10、完成商联会和酒类专卖局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社团、及从事酒类商品流通并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方可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违反本会章程,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3、被注销的团体;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4、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贸发局、市商联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本会理事由于工作或职务变动,离退休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担任理事一职的,由该单位职务继任人自然递补,并报秘书处调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1、4、6、7、8、9、10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届时常务理事因故无法到会的,可派代表参加表决。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因职务变动或离退休而不能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采取单位自然递补的办法,并报秘书处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常设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会长单位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授权代表参加表决。

  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1、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召开常务理事会并确定讨论方案及有关事项;

  3、领导常务办事机构工作,听取审议常务办事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会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及市商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及市商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有关部门和市商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批本会各项开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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