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酒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和《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从事酒类(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包括酒精度即乙醇含量大于0.5%的含酒精饮料)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酒店、宾馆以及红白喜事用酒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重点:
制造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批发、零售、储运等流通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三、整治内容:
1、严格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管理
①从事酒类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必须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无证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②从事酒类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并做到亮证经营,购销台账完整规范,购进索取、销售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项目完整,印鉴齐全。
2、严格消费环节管理
消费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当查看酒类经营者资质,索取相关票据。红白事集体用酒、批量用酒的单位和个人,在酒类批发企业采购时要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从零售经营户购买时,应当查验经营户持有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与所购酒品的品名、批次、规格必须一致,并索要销售发票。
严禁从无酒类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酒品,严禁使用无酒类随附单的酒品。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非法产品和所得,并按上限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欢迎广大消费者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品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在对举报人保密的同时,按规定给予奖励。如消费者对所购酒品需鉴定的,可直接与市商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
举报联系电话
质 监 局:5023494
商业发展服务中心:5060081
2013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