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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啤酒,供货商花了180万进场费
编辑:小蕾  发布:2013/9/20 9:59:56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代理商或批发商为了抢占市场,支付巨额进场费给零售商,这在如今的商业领域并不少见,也往往成为一种潜规则。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鳌江法庭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就与进场费有关。某酒吧未能按照约定销售啤酒,一酒行经营者将酒吧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进场费。法院审理认定进场费涉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进场费。

  案件回顾 为推广某品牌啤酒 他支付180万元促销奖励费

  郑某,平阳籍男子,在当地经营一家酒行。

  为了推广某品牌啤酒,2011年12月,郑某与平阳一家酒吧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酒吧在一年协议期内销售该品牌啤酒*低数量5万箱,酒吧不能开展其他品牌啤酒的促销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品牌啤酒销售单位派驻的促销人员。

  当然,酒吧得到约束,郑某也得付出代价,他以赞助酒吧专场促销奖励的名义,支付酒吧促销奖励费180万元。这点,在协议中也明确载明。

  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货款结算方式等。

  协议签订后,郑某在之后的4个月内,向酒吧供货该品牌啤酒2250箱,但去年5月开始,酒吧方面没有继续履行协议,拒绝出售该品牌啤酒。

  眼看啤酒滞销,郑某坐不住了。在交涉无果后,今年1月,他以酒吧方面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该酒吧及周某等4名会所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酒吧方面返还专场促销奖励费167.58万元(扣除已销售啤酒的促销奖励),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要求4名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焦点 《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促销奖励费到底是什么?

  此案开审后,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就该项促销奖励费进行说明。双方均表示此费就是进场费。

  “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行为。”庭审中,酒吧负责人周某为了说明酒吧并未违约,使出了“杀手锏”。他答辩称,郑某与酒吧签订的这份合作协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酒吧负责人这番“自曝其短”的表态,让郑某有点坐立不安。他拿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领款凭证等,证明他依照约定向酒吧方面支付了180万元。

  法庭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成了庭辩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审结果 进场费涉不正当竞争 被告返还原告进场费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郑某为推销啤酒,与被告酒吧方面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郑某支付进场费180万元,无论被告每月实际采购量多少,均应每月支付按4000箱啤酒相对应的货款,且被告需保证其营业场所不开展其他品牌啤酒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并不得接受其他品牌啤酒销售单位派驻促销人员等。双方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限制他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双方《合作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应认定无效。不过,这不影响协议中其他具有效力的约定,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此案审理中,法院方面发现,被告方在之前已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60.2万元。就此向原告释明后,郑某在诉讼中就促销奖励费一项变更诉讼请求,从原来要求返还180万元,变更为19.8万元。

  依照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酒吧方面应返还进场费19.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另外,被告酒吧还应支付原告2250箱啤酒货款19.8万元。温都记者 黄云峰

  代理商或批发商为了抢占市场,支付巨额进场费给零售商,这在如今的商业领域并不少见,也往往成为一种潜规则。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鳌江法庭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就与进场费有关。某酒吧未能按照约定销售啤酒,一酒行经营者将酒吧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支付的进场费。法院审理认定进场费涉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进场费。

  案件回顾 为推广某品牌啤酒 他支付180万元促销奖励费

  郑某,平阳籍男子,在当地经营一家酒行。

  为了推广某品牌啤酒,2011年12月,郑某与平阳一家酒吧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酒吧在一年协议期内销售该品牌啤酒*低数量5万箱,酒吧不能开展其他品牌啤酒的促销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品牌啤酒销售单位派驻的促销人员。

  当然,酒吧得到约束,郑某也得付出代价,他以赞助酒吧专场促销奖励的名义,支付酒吧促销奖励费180万元。这点,在协议中也明确载明。

  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货款结算方式等。

  协议签订后,郑某在之后的4个月内,向酒吧供货该品牌啤酒2250箱,但去年5月开始,酒吧方面没有继续履行协议,拒绝出售该品牌啤酒。

  眼看啤酒滞销,郑某坐不住了。在交涉无果后,今年1月,他以酒吧方面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该酒吧及周某等4名会所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酒吧方面返还专场促销奖励费167.58万元(扣除已销售啤酒的促销奖励),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要求4名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焦点 《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促销奖励费到底是什么?

  此案开审后,法官要求原、被告双方就该项促销奖励费进行说明。双方均表示此费就是进场费。

  “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行为。”庭审中,酒吧负责人周某为了说明酒吧并未违约,使出了“杀手锏”。他答辩称,郑某与酒吧签订的这份合作协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酒吧负责人这番“自曝其短”的表态,让郑某有点坐立不安。他拿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领款凭证等,证明他依照约定向酒吧方面支付了180万元。

  法庭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成了庭辩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审结果 进场费涉不正当竞争 被告返还原告进场费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郑某为推销啤酒,与被告酒吧方面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郑某支付进场费180万元,无论被告每月实际采购量多少,均应每月支付按4000箱啤酒相对应的货款,且被告需保证其营业场所不开展其他品牌啤酒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并不得接受其他品牌啤酒销售单位派驻促销人员等。双方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限制他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双方《合作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应认定无效。不过,这不影响协议中其他具有效力的约定,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此案审理中,法院方面发现,被告方在之前已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60.2万元。就此向原告释明后,郑某在诉讼中就促销奖励费一项变更诉讼请求,从原来要求返还180万元,变更为19.8万元。

  依照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酒吧方面应返还进场费19.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另外,被告酒吧还应支付原告2250箱啤酒货款19.8万元。温都记者 黄云峰

  来源:温州日报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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