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昨日,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任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任某是河南人,在义乌从事饮料推销工作。去年10月,任某通过某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联系上了河南新乡某饮品厂老板周某(另案处理)。周某明确告诉任某,他生产的脉动饮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属假冒产品。可是任某仍以每箱25元的价格购买。回到义乌后,任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周某25000元,随后周某发给任某1000箱假“脉动”。
经过推销,任某将1000箱假“脉动”以每箱40元的价格卖给后宅、江东等街道的一些饮料批发部,很快就销售一空。
初尝甜头后,任某一发不可收。之后,任某又在今年2月26日、3月29日以每箱25元的价格分两次从周某处购进假“脉动”3000箱,并大肆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15万余元。
7月3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后宅街道黄龙三小区某饮料批发部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脉动”饮料576箱。后经品牌权利人鉴定,被查获的这批“脉动”饮料全是假冒产品。
来源:义乌商报作者:商报记者应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