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建芳通讯员陈若禺潘冲)王先生花大价钱在叶某处买了10箱茅台酒,可喝了几箱后,发觉买的竟是假酒,便去找叶某要求退款,不料遭到拒绝。为维护自己权益,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1+1”赔偿。12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宣判,叶某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13年3月,王先生到叶某开的烟酒专卖店询问茅台酒价格,并以每箱69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箱茅台酒。由于叶某库存只有2箱茅台酒,他马上打电话给一名姓陈的供货商,要他送来8箱酒。很快,酒送来了,叶某帮王先生把酒装车后,并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开具销售清单。在该销售清单上,叶某加盖的是郑州某知名商场发票专用章,王先生问他为何盖商场的章,叶某说自己是这家商场的独家供货商,持有商场的专用销售清单,所以对酒的品质王先生绝对可以放心。
酒拉回家后,王先生并没有急着品尝,一次朋友聚会,他特意带着茅台酒前去助兴,席间,有朋友觉得茅台酒口感不对,怀疑是假酒,但王先生并没有特别在意。
可在之后的一些酒席上,王先生的茅台酒又多次遭遇质疑。王先生气愤不已,便去找叶某询问,但叶某不承认自己卖的是假酒并讽刺王先生说:“既然是假酒,为何快喝完了才退?”一怒之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鉴别酒的真假,并要求“1+1”赔偿。
得知被起诉,叶某打电话询问陈某茅台酒的真伪,然而陈某始终不正面回答。叶某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警方审讯,陈某交代,他提供给叶某的茅台酒确实是假酒。听到这一消息,王先生更加认为叶某是有意欺诈。
可叶某称自己卖的2箱茅台是真酒,另外8箱假酒是陈某提供的,自己绝非有意欺诈,出于道义,自己可以退还王先生剩余几瓶酒的货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叶某所卖给王先生的10箱茅台酒中有8箱确系假酒,叶某辩称自己并未恶意欺诈,但其出具的销售清单上加盖有某知名商场的发票专用章,而非叶某烟酒店的章,事后查明,该销售清单是叶某妻子捡拾所得,叶某冒用了商场的名义,以上两项行为足以构成欺诈。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8箱茅台酒的售价为5.5万余元,“1+1”赔偿叶某应支付11万余元,而另外2箱酒因王先生无法证明是假酒,故法院没有支持。
来源:河南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