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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3号)
编辑:晓宇  发布:2014/1/17 9:57:09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解决白酒生产行业中存在的原料验收制度执行不严、产品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标签不规范等问题,现就做好我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企业落实白酒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根据《通知》要求,白酒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签署书面文件进行授权,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全省白酒生产企业要在2月底前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2014年3月10日前向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上报完成情况,同时将授权文件上报省局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备案。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列入白酒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审查要求。

  二、全面检查企业落实原料验收制度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落实和检查依据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购进每批次原料都要有相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和验收记录。外购原酒的企业要有对外购原酒的检验记录和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明确外购原酒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每批次原酒的数量、等级、执行标准及检验报告。

  三、严把白酒出厂检验关,确保不合格白酒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

  六、加强白酒经营行为监管,履行流通环节监管职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从严惩处销售假酒等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酒类经营者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应出具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凭证。

  请各市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本市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报省局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白酒监管工作开展检查督导。

  来源: 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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