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苏菲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家用燃气灶
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中山市苏菲娅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案
一、案件名称:中山市苏菲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冒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案
二、当事人名称:中山市苏菲娅电器有限公司
三、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1号厂房
四、企业属性:有限责任公司
五、法定代表人:吴龙英
六、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1月,生产冒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产品型号:jzt-q8)共210台(标称:“iso9001认证”字样),货值25200元。
七、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行政处罚的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生产的210台家用燃气灶;3、处以壹万伍仟元的罚款(15000元)。
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 食品商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