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郭守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郭守明先生提名,聘任王鹏珍先生、王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兆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李银会先生提名,聘任王兆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郭守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王鹏珍、王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兆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贾登勋、索有瑞、胡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