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杨新芳报道)两款白酒,乍一看是“古城”,可仔细一瞧却是“吉城”,商标名称仅一字之差,却让消费者真假难辨,两家酒厂闹到法院打起了商标侵权的官司。
2月12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现经过该院调查审理,一审判决生产吉城白酒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酒业)经济损失30万元。
2012年,古城酒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买到了假古城酒。古城酒业经过调查发现,有几家经营场所所卖的吉城白酒,与古城白酒外包装和图案极为相似。同年7月13日,古城酒业带领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两处经营场所取证,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黑盒“55 吉城原浆”、红盒“52 吉城金窖”白酒,生产厂家均为新疆五家渠一酒厂。
2013年10月10日,古城酒业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生产吉城白酒的酒厂负责人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古城酒业认为,吉城白酒包装模仿古城酒外包装,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及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
而被告田先生则称,该厂没有使用“古城”商标,没有侵犯古城酒业的商标权。该厂生产的白酒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吉城”。一般人只要注意可辨认出“吉”字与“古”字的区别,田先生认为自己酒厂并未侵权。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认为,上述两款吉城白酒外包装中“吉城”字连笔书写,无法准确辨认汉字是“古”还是“吉”,外包装图案形状以及图案与文字的结合方式、包装盒颜色、文字的艺术体形式与“古城”商标相同。且在市场上销售的这两款吉城白酒价格与古城酒业在市场上所销售的两款白酒价格也完全相同。
法院认为,田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古城酒业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田先生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原标题:乌鲁木齐:包装真假难辨 "吉城"傍"古城"判赔30万)
本文来源:新疆天山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