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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无效处罚商家还缺条文
编辑:小蕾  发布:2014/2/23 18:26:34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就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文明确表态: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低消费”等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记者走访发现,部分中高级酒店仍是上述“霸王条款”的重灾区。

  调查:“禁止自带酒水”仍存在

  记者前日在走访我市一些餐饮业场所时发现,“禁止自带酒水”仍在不少中高档酒店不同程度存在。在沙河口区西安路附近一家酒店,经营者明确告诉记者,酒水不得自带。如果顾客确需自带酒水,必须收取服务费。“一瓶红酒的开瓶费为100元,白酒50元。”这位经营者表示。在西岗区一家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就摆在大堂内。“这是多少年的规定了,没听说属于‘霸王条款’。”服务员表示。而因为收酒水服务费起争执的事件屡屡发生。

  而“包间*低消费”同样在我市餐饮业普遍存在。在西岗区一家高档饭店内,门口就摆放着“包间*低消费”的告示牌。记者了解到,如果达不到*低消费,就要按照包间的面积收取180元到280元不等的包间费。此外,一些没有在明面上“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场所,也想出了一些新办法来限制自带酒水。例如甘区一家酒店,酒水可以自带,但无法开具发票。加收服务费更是普遍现象。

  限制“霸王条款”无具体法律条文

  虽然*高人民法院的表态给了“禁止自带酒水”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为何落实起来很难?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的王力律师认为,目前对于限制“霸王条款”并没有具体法律条文,所以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对此类“霸王条款”提起诉讼的司法成本过高,“即使有了这项规定,我是先打官司再去吃饭?还是就餐结束后再去打官司?如果赢了官司,我消费的钱能退还吗?商家能给我何种赔付?”市民郭先生的想法代表了不少消费者。

  王力认为,即使消费者胜诉,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何处罚商家或如何赔付消费者。希望司法部门能对这类“霸王条款”做出明确的惩罚或赔付规定,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进一步保障。

  (线索费:葛先生 50元+50元礼品)

  原标题 “禁止自带酒水”无效处罚商家还缺条文

  以上内容来自: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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