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资讯 - 市场行情
浉河区一商家销售侵权白酒
编辑:小蕾  发布:2014/3/17 11:30:31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据信阳市工商局提供的消息, 2014年1月19日,星期天上午11时40分,一名消费者将10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运至信阳好日子大酒店二楼即将宴请宾客时,被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现场查验该批酒涉嫌侵权。调查人员立即与信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联系,执法人员迅速赶到后,为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稳定消费者的情绪,执法人员立刻从洋河酒厂驻信阳办事处调配了10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送至酒店。

  为了追查这批侵权白酒的源头,信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请消费者配合不惊动当事人,找理由让当事人把10件涉嫌侵权的白酒拉走。同时执法人员分别在酒店周围守候。下午2点15分,当事人一行2人至酒店将该批涉嫌侵权白酒雇三轮车拉走,执法人员驱车跟随其后。当事人行至信阳市平西一住宅群后将该批涉嫌侵权白酒卸在其租赁作为仓库的一间民房内。执法人员即刻上前对当事人亮出执法证件,并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仓库内只有刚卸下的10件涉嫌侵权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并无其他酒类。

  执法人员随即与当事人一起带着这10件涉嫌侵权的白酒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后调查得知该批酒是当事人为贪图价格便宜于2013年12月在自己门店从一名自称是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男子手中购进的,该男子30多岁,个子比较高,当事人并不知晓其姓名。当事人共购进洋河蓝色经典52%海之蓝酒11件(1×6),购进价格为每件720元。其中1件销售给其邻居王某,销售价格为750元。剩余10件销售给其邻居张某用于婚庆用酒。

  当事人非法经营额7950元,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工商宣)

  来源:映象网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为传递信息之用,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本站未做更多核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或因多重转载等因素对其来源及作者标注有误的,其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因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本站(邮箱:[email protected],电话:025-84501668)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删除处理,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此声明。特别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酒虽好喝,少饮多益!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利国!利民!利家!利己!
优秀酒企推荐
市场行情
最新头条新闻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