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4年-2016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监测统计工作,请各市州确定2家酒类批发企业、3家酒类零售(餐饮)企业纳入监测系统名单,于4月8日前将纳入监测统计企业按附件中的“(一)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填写好基本情况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我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联系电话:0731-82287094(传真);邮箱:[email protected])。与此同时,每月必须按制度规定按时准确填报酒类批发企业月报表1、2和酒类零售(餐饮)企业月报表1、2。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4年-2016年)》.doc
湖南省商务厅
2014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