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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去哪儿了
编辑:华华  发布:2014/4/19 10:01:31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常洪波 曲晓棠

  “偷梁换柱”和“无中生有”常常是魔术师用来吸引观众的噱头,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人用这种把戏作为生财之道,还找来“托儿”配合,*终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露出了原形。2014年2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监督了这样一起“天价”茅台酒虚假诉讼案,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近20万元。

  2010年11月13日,刘成委托烟台翔鹏货运公司将20箱酒发往广西南宁,但与货运公司之间没有选择保价运输,也没有标明托运的酒的品名,仅付运费1350元。但不知何故,酒在货运公司的场地莫名丢失了。刘成得知后便要挟烟台翔鹏货运公司,说这些酒是53度的飞天牌贵州茅台,总价值19.44万元,要求货运公司赔偿。货运公司觉得很委屈,便拒绝了刘成的要求。

  刘成见要挟不成,但苦于没有证据,便心生一计,找来朋友王伟当“托儿”。一番合计之后,两人精心编排了一场由王伟状告刘成的虚假诉讼,达到证实所托运的酒就是茅台酒的*终目的。

  法庭上,王伟称其于2010年11月10日自贵州银酱酒业有限公司购买了53度飞天牌茅台酒240瓶,单价810元/瓶,总价值19.44万元,并于2010年11月13日委托刘成将上述240瓶茅台酒自山东烟台发往广西南宁,收货人为郑华(化名),运费1350元,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给付,而刘成并未将茅台酒运送至约定地点,故具状请求刘成赔偿茅台酒损失19.44万元。

  就这样,原本普通酒变成了茅台酒。法庭上缺少了以往的唇枪舌剑,刘成很“配合”地承认了王伟委托其托运的的确是“茅台酒”,法院由此达成调解协议,刘成赔偿王伟茅台酒损失19.44万元。

  调解书就是证据,刘成如获至宝,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旋即一纸诉状将烟台翔鹏货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货运公司赔偿其20箱茅台酒损失19.44万元。

  庭审中,刘成与王伟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便成为此案的主要证据。刘成提供了贵州省贵阳市货物销售发票2张、民事调解书、委托书等证据,以证实涉案茅台酒系案外人王伟委托其运输至广西南宁,其再委托烟台翔鹏货运公司进行运输的。2011年9月,烟台市芝罘区法院采纳了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判令烟台翔鹏货运公司赔偿刘成货物损失人民币19.44万元。

  烟台翔鹏货运公司虽然不服法院判决,但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刘成,只能眼巴巴地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后,货运公司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但二审法院将货运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

  烟台翔鹏货运公司感到“很委屈”,便到芝罘区检察院申请抗诉。收到抗诉申请后,民行部门检察官便立即前往法院调阅案卷,调卷后发现这一起赔偿数额巨大的调解协议竟然只有一页纸。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经办检察官,如此“简单”必有“虚假”。

  详细查看案卷后,检察官将该情况向领导汇报。领导听完后,立即指派经办检察官赶赴贵州,对这批“茅台酒”的来源和发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到达贵州后,根据发票的出票单位,检察官找到了贵州银酱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看到发票后,连连摇头,称该公司没有经营茅台酒的权限,也没有办法弄到这么多的茅台酒,这两张发票虽然是公司的发票,但记载的内容却不真实,“可能是某个人盗用了我公司的发票胡乱开的,肯定不是我公司的业务。”另外,该公司还提供了他们的发票专用章,结果发现跟刘成提供发票上的印章并不相符。

  此外,检察官又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调取了贵州银酱酒业有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发现该酒业公司的申报金额与刘成所提供两张发票所载明的19.44万元数额并不相符。

  经过检察官的内查外调,查实了贵州银酱酒业有限公司从未向王伟出售过涉案240瓶茅台酒,双方并不存在买卖茅台酒的真实交易。那么,原审民事调解书认定王伟委托刘成托运的标的物系王伟从贵州银酱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价值19.44万元的240瓶53度飞天牌茅台酒,显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了调解合法、查明事实的原则。而该虚假调解影响了刘成与烟台翔鹏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案件的正确判决,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

  掌握以上证据后,芝罘区检察院于2013年1月向芝罘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再审刘成与烟台翔鹏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案件。芝罘区法院采纳了芝罘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此案,但刘成与王伟却“吓”得不敢出庭了。

  2014年2月28日,芝罘区法院再审采纳了芝罘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烟台翔鹏货运公司也避免了天价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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