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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存期限的酒归谁?
编辑:新新  发布:2012/4/20 10:04:11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本报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陈女士前不久向鼓楼区工商局投诉,称她保存在某家娱乐场所的酒因过了商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商家不退还其保存的酒。

  原来,陈女士和朋友到这家娱乐场所唱歌,唱完后有29瓶啤酒没被打开。由于当时她不好意思打包带走,工作人员提示其可以寄存。于是,陈女士进行了寄存,寄存期15天。由于工作忙,陈女士过了寄存期才去取酒,但被告知无法领取。

  鼓楼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解。经调解,陈女士取回了价值300多元的啤酒。

  据介绍,去年以来该局已接到此类投诉20多起。为此,该局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走访,发现大部分娱乐场所都提供酒水寄存服务,但存酒单上都有超过保存期限寄存单据作废等“霸王条款”。

  为此,鼓楼区工商局召开了娱乐场所存酒服务行政指导会, 辖区27家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会上,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提供存酒服务是企业吸引顾客短期再次消费的增值服务,提供该项服务的经营者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保管人义务,部分商家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退还酒水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7家企业在会上一致表示,将向消费者公开自律承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此,福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商家在保存期快到时可以提示消费者,但是该物品消费者已经购买,物权属于消费者。超期后,商家可以适当收取寄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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