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25日消息 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并在产品瓶贴上使用“青岛”、“青岛啤酒”等字样,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啤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生产产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据了解,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青岛啤酒”、“青岛”、“tsingtao”、“青岛纯生啤酒”、“崂山”注册商标专用权,青岛某啤酒公司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等标识,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类似,并且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青啤认为该公司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辩称使用回收啤酒瓶非侵权
啤酒公司辩称自己公司生产的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和青岛纯生啤酒所用的啤酒瓶上有“青岛啤酒”字样,是从市场购买的收回啤酒瓶,利用回收啤酒瓶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且“青岛啤酒”的商标属于地名商标,该商标中包含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啤酒”,又含有青岛的地名,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地名商标实行弱保护的原则,所以并无侵权。
使用回收啤酒也侵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啤酒公司未经青啤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了解,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关,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啤酒公司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并且,啤酒公司生产的一些产品商标与青啤同类产品商标在字型、含义、构图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侵犯了青啤的权益。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决啤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