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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没贴中文标签被工商部门查处
编辑:平平  发布:2014/8/18 5:50:12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某公司正规渠道进口的葡萄酒,同时也拥有中文标签,却因为摆在货架上时没有贴上相应的中文标签,被工商部门查处。该公司认为自己既然手续齐全,而且酒并未出售,遂将工商局起诉至法院。近日,珠海中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支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销售样品无中文标签

  某商贸公司于2012年2月与北京雷拉斯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合同,作为雷拉斯葡萄酒珠海经销商,并于2012年8月收取了该公司的西班牙产8瓶葡萄酒,货值共计人民币3600元。截至被查获时,葡萄酒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2013年6月20日,珠海市工商局拱北分局工作人员到该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贸公司将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上述葡萄酒作为销售样品出售,遂立案调查。2013年7月15日,珠海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商贸公司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食品的违法事实,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葡萄酒,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商贸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标签与食品相分离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除了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将其粘贴在食品或其包装物上。本案中,该商贸公司没有将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粘贴在红酒样品上,属于标签与食品相分离。因此,珠海市工商局认定某商贸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食品,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涉案8支红酒均摆放在该商贸公司经营场所的唯一货架上,对应位置都贴了相应的销售价格,也未标注“样品”字样,可以认定涉案红酒是用作销售用途。即使只是样品,作为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上架红酒,也应遵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珠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继续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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