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朱某某给某饭店送酒后,酒款迟迟得不到给付,无奈之下,只得将该饭店诉至法院。
被告孔某、陈某合伙开办了某饭店,经营期间,被告陈某及饭店工作人员吴某、孟某于2009年2月至5月共从原告朱某某处购白酒计12306元,此款一直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孔某、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理应及时付款。吴某、孟某系饭店工作人员,其在工作期间所签收的与餐饮有关的货物,应视为职务行为,对由此而发生的债务应由饭店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遂判决:一、被告陈某、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货款12306元;二、被告陈某、孔某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