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来散装酒,贴牌成“茅台”
本报讯(记者杨媛媛)近日,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两年,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12万元。
2009年3月份以来,邓某、郭某在安顺开发区南马大道河滨小区租用的商品房内,伙同李某(已判刑)利用购买散装勾兑白酒为原料,使用假冒的茅台酒、习酒、剑南春酒等包装自行灌装制成假冒伪劣品牌白酒进行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假冒伪劣茅台酒96瓶、假冒五粮液42瓶、假冒伪劣剑南18瓶、假冒伪劣假习酒168瓶、假冒伪劣金质习酒12瓶、假冒伪劣五星习酒6瓶、假冒伪劣红花郎酒84瓶及相关制假工具和材料。经鉴定,查获的假冒白酒鉴定金额为233184元。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郭某未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故意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白酒,其中邓某犯罪的货值金额为307800元,郭某犯罪金额为23318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品罪(未遂)。故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