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一男子因为数次销售假冒安徽省著名商标口子窖白酒,涉案金额较大,构成犯罪。 9月1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7月至11月,舒城男子王某5次从合肥刘某处以每箱200-24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五年的假冒白酒口子窖285箱,购进价款为61210元,再以每箱275元-345元不等价格销售给肥东县李某某、单某某等人,销售金额总计为86670元。
2013年4月至6月,王某从肥西县居民韩某、合肥漕冲市场等处4次以每箱415元的价格购买五年假冒口子窖白酒52箱,购进价款为21580元,以每箱585元的价格购买6年假冒口子窖白酒11箱,购进价款为6345元,再以每箱510元-540元、720元不等的价格零售给舒城县经营酒店和个人,销售金额约为32000元。
2013年6月6日,舒城县工商局从“锦绣超市”扣押五年口子窖白酒20瓶,六年口子窖白酒9瓶;2013年6月18日舒城县公安局从“红红酒家”、“文王酒店”分别扣押五年口子窖6瓶、2瓶。 2013年6月25日,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扣押的五年、六年口子窖白酒均不是该公司产品。 ·张树光·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