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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啤”和“喜羊羊”都曾被侵权
编辑:华华  发布:2012/4/27 9:40:56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本报讯 4月26日是第十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主题是“天才创新家”。昨日,市中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知识产权审判近期有关情况和2011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这 10个案例中,既有涉及“nba”、“ugg”、“puma”等品牌的涉外案件,也有维护 “喜羊羊”、“青啤”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既有定牌加工、知识产权确权等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有市中院实行“三审合一”后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

  其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喜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青岛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被告武汉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日记本,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卡通形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本案经青岛中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上诉人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青岛啤酒”和“崂山啤酒”商标。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销售主管以及生产、包装的负责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柳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分别判处刘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等不同的刑罚。被告人柳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上诉已被青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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