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13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两瓶进口干红葡萄酒,价值358元。结完账后,李先生发现所购买的红酒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当即向超市管理人员反映并得到证实,随后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后,该超市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对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李先生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他购买的红酒并未加注中文标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强制性规定。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先生以超市侵害其知情权并造成损失为由,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购物款价十倍的赔偿金。
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明知涉案食品未贴中文标识不符合安全标准却仍予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据此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358元,并赔偿购物款价十倍的赔偿金35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