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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贵州茅台起诉酒水经销商
编辑:平平  发布:2014/12/10 20:15:44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状告德州某公司侵害了他们的注册商标“国典”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的所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与此同时,还要求被告在当地权威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原告诉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现系“国典”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

  原告通过多年不断努力,使得该商标品牌在国内白酒行业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状告的被告公司共三家,本案第一、第二被告是具有多年白酒生产经验的生产厂家,但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白酒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国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原告产品的混淆。

  本案第三被告是具有一定销售经验的酒水经销商,其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致侵权酒水在其场所进行销售。记者从法院获悉,第三被告公司就在德州。

  原告认为,上述被告行为已违反《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但给原告在商业声誉上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将于近期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记者 李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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