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利益,私自将低价散酒用“汾酒”、“五粮液”等包装盒包装后出售。12月10日,记者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获悉,李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4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0年以来,李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于万柏林区一间临街门面房内,用低价散酒制作以“汾酒”、“五粮液”为注册商标的假冒成品酒后销售。案发后,公安部门在李某租用的下庄村、袁家庄村库房内查获假冒汾酒集团出品的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等各类白酒共计270箱、假冒五粮春酒114瓶,并扣押其销售点假冒汾酒50余盒。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假酒合计4.69余万元,其余没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假酒,依据山西省物价局鉴定书中的价格鉴定明细表对应为14.85余万元,李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9.54余万元。
经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制作假冒汾酒系列及五粮液酒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公安机关查扣的库存假酒及销售点扣押的假酒价值作为李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为19.54793万元。*终,李某自食苦果,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