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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被收“酒杯使用费” 工商部门称属霸王条款
编辑:丽霞  发布:2012/5/7 0:10:14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长江商报消息 工商:属霸王条款,隐庐餐厅被限期整改

  本报讯(记者 汪志 通讯员 严念)去酒店进餐喝酒,酒杯还要收费,原因是自带了酒水。昨日,武昌工商部门明确表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属霸王条款,必须整改。否则,就将面临查处和罚款。

  日前,武昌区工商分局水果湖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黎先生投诉,称他和朋友一行9人,在东亭二路与翠柳街交叉口的隐庐餐厅进餐时,竟被收取了50元的“酒具使用费”。

  水果湖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酒店大门口,一块标有“本餐厅谢绝自带酒水,自带将酌情收取酒具使用费”的大牌子甚是显眼。餐厅内,摆放在桌上的小立牌和菜谱上,均注明了“谢绝自带酒水”字眼。

  据武汉粗茶淡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隐庐分公司的张姓经理称,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就会根据包房大小不同,每桌收取50元、80元和150元不等的酒具使用费,即酒杯使用费。而在一楼大厅的散桌,酒具使用费则按每人5元的标准来收取。

  当工商人员指出,酒店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并严重违规时,张姓经理称,店方已经在多处明确告知顾客,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就此,工商人员表示,商家“告知”的前提是要合法、合规,如果前提是违规的,就属无效。

  工商人员明确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记者昨悉,水果湖工商所已经向该酒店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5月10日前,将“谢绝自带酒水”字眼全部删除,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该酒店负责人表示,将退还黎先生50元酒具使用费,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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