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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喝酒出人命 酒友各赔一万元
编辑:小蕾  发布:2015/4/15 9:13:31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同桌喝酒出人命 酒友各赔一万元

  本报讯(记者 吴英印)*近, 记者从我省律师界获悉一个因敬酒惹祸的奇特的民事诉讼案件:
  同桌吃饭,相互敬酒,本是件高兴之事。可是,这酒一旦“敬”多了,便有可能变成了“祸”。日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生命权纠纷案,并依法判决6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每人给原告赔偿10000元。

  同桌吃饭:

  “翻点”喝酒酿出人命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诉称,原告卢某某的丈夫、原告李某乙、李某甲的父亲李某戊于2011年11月28日中午与六被告在鲁山县城一家酒店喝酒后,被告将李某戊送到其单位的住室后不管不问,致使李某戊撞到办公桌上受伤,因李某戊失血过多死亡。被告明知李某戊醉酒将其送到办公室未等其醒酒也未通知其家属,六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李某戊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共217073.6元。

  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丙、吴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辩称,2012年12月28日,是一个文具店老板邀请全县中小学校长到一饭店吃饭,六被告不是酒席的组织者和发起者。当天喝酒除被告李某丙外,其他被告与李某戊均不熟悉,是临时随便坐在一起,不存在谁喝醉酒的现象。当天下午为迎接检查,五人同乘一辆车将李某戊送到其所单位的办公室,双方进行了交谈,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死亡与喝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缺乏尸检报告和法医鉴定。综上,六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当天上午,李某戊与被告李某丙、王某甲等人一起到该县一进修学校开会。会后,因受一文具店老板邀请,李某戊与被告李某丙、王某甲等一起到一饭店用餐。李某戊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等六被告同桌吃饭时,“翻点”喝酒(李某戊当庄家掀纸牌,每张牌按纸牌点数由相对应的人喝杯酒)。

  酒足饭饱后,被告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丙等与李某戊又同车返回。到了李某戊的单位内,因李某戊不下车,被告王某甲、王某丙、李某丙等便将李某戊扶下车。被告李某丙拿着李某戊的钥匙和眼镜先上楼打开李某戊在二楼的办公室门,被告王某甲、王某丙将李某戊扶上楼送李某戊到办公室套间的床上。被告李某丙与李某戊说了一会儿话,让李某戊和衣躺到床上后,便与其他人离开该单位。次日上午10时许,李某戊的同事吕某某得知李某戊的妻子一直联系不上李某戊,吕某某与另一同事靳某某打开李某戊的房门,发现李某戊躺在屋内地上失血很多。即找来卫生院医生,医生说人已不行了……

  连带赔偿:

  同桌酒友各赔一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应当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虽然六被告在诉讼中均主张李某戊没有醉酒并且已经将李某戊送到办公室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戊到达其单位时有不下车的情形,根据被告李某丙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李某戊在醉酒时有不下车的习惯,应当可以认定李某戊当时是醉酒状态。六被告与李某戊在同桌饮酒,虽表面上没有直接对李某戊敬酒劝酒,但每个人对“翻点”这种饮酒方式是激励多饮酒的目的都是明确的,因而每个参与饮酒的人的行为,都为李某戊过度饮酒创造了条件,对李某戊而言,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另外被告明知李某戊醉酒却未通知其家属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六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六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状态应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饮酒过量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过量饮酒,并导致醉酒的危险状态,应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因此,由六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60000元较为适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丙、吴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于连带赔偿原告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计60000元(每名被告平均赔偿10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柯妮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逼酒者、劝酒者、敬酒者以及与人赌酒者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会对人产生不利结果,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丧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的伤害乃至死亡,而仍进行逼酒、劝酒、敬酒和赌酒,故意让他人醉酒或者放任他人醉酒,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饮酒人带来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对他人醉酒后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另外,大家在一起喝酒并无过错,但是当某个同饮者出现了过量饮酒时,共同饮酒人之间产生互相提醒、阻止过量喝酒、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这一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同饮者酒后招致损害的,则推定共饮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因此,律师告诫大家劝酒行为要适当,不能以损害对方身体健康为前提,而且,因为劝酒行为造成对方处于一种神志不清的境地,劝酒者就负有相应的保障被劝酒者人身安全等义务,应当将醉酒者安全地护送回家并通知醉酒者家属等。如果不顾后果进行劝酒,或者不履行护送义务,造成对方健康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因为被劝酒者通常是成年人,自己本身也应有一定的自制力,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六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多喝酒势必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六被告及受害人仍以“翻点”这种赌博竞赛方式进行喝酒,主观上均追求让他人多喝酒的结果,放任让他人过度饮酒可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另外六被告明知受害人醉酒却未通知其家属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法院判决六被告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来源:三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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