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巴中市通江县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通知除了对国家公职人员酒席范围界定进行了规范外,还对农村和城镇居民允许举办的酒席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群众可以操办的酒席只有婚嫁酒、丧事酒和寿酒三类,而办寿酒则要求老人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每间隔十年才可操办一次;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允许操办酒宴(见本报今日b05版报道)。
在不少的地方,滥办酒席成了群众不堪重负的人情负担,操办酒席从正常的婚丧嫁娶,被异化成了攀比敛财的手段。近来,各地以公文的形式制定公职人员操办家庭重要事项,几乎已是“规定动作”,但是把群众操办酒席与国家公职人员同步纳入管理的,并不多见。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是党纪政规调节的对象,而群众虽是公共管理的对象,但是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于法无据即是越权。其次,通知还规定对群众操办酒席实行申报制度,并由村委、社区对违规操办酒席给予严厉处罚,申报与处罚是典型的行政管理手段,但民众操办酒席不是行政管理的范围,而村委会与社区也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
群众滥办酒席虽是陋习,却是法律法规所不禁止的,从严格法治的角度来说,对于这种不良习俗,政府可以倡导移风易俗,但不应动用行政权力直接强制处理。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理念,也是善治的智慧所在,当地政府应当从管理社会向治理社会转变,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引导,培养和激活社会自我矫正功能。规范民间酒席亦应如此。来源:新文化报 - 新文化网木须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