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白酒产品中,仍存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多半是甜味剂的添加问题。白酒产品中禁止使用糖精钠,但仍有少数生产加工单位为增加或改变白酒的口感,只考虑经济利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首席研究员陈晨日前指出,中低端白酒销售范围较广,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很多企业在勾调过程中采用含有糖精钠的除苦剂、调酒剂和香精等,或者从其他厂家采购来的原酒中含有糖精钠等甜味剂,因而造成产品甜味剂超标。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添加剂在白酒产品中存在的问题将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酒企,应该对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来源、用量等做好记录,以备翻阅和检查。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运用卫生标准》中明白规则了甜味剂的运用范围和*高限量,规则酒类产品中除配制酒种可限量添加糖精钠、甘美素、过量运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异麦芽酮糖醇(氢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种不得运用甜味剂。
按照上述规则,那么发酵酒中不得运用食品添加剂,黄酒、葡萄酒属于发酵酒,因此,均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同时,各香型白酒国度标准中规则,优级、一级、合格品均不得参与非自身发酵物质,糖精钠等甜味剂不属于自身发酵物质,因此也不得参与。
业内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对进入本省、本市、本县等的添加剂做好备案工作,对本区域的食品添加剂厂实行销售通报制度。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添加情况应该在标签上如实标明,让消费者有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