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其中部分产品存在涉嫌以“茅台”名义,虚构制造方法和原价等的违法行为。
对此,茅台集团声明人做出以下四点声明:一、“贵州茅台”、“茅台”等商标系声明人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二、相关机构立即停播相应广告,并及时联系声明人磋商善后事宜。三、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需仔细甄别,留意外包装盒和酒瓶上的产品名称,避免上当受骗。四、将进一步规范自身及下属企业产品推介行为,与社会各界一起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断努力。来源:中国酿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