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四川宜宾副市长谢杰表示,宜宾机场将迁址重修,命名为“宜宾五粮液机场”,这是全国首个以企业命名的机场。并强调,该命名“既能提高宜宾市知名度,还能扩大五粮液影响力,是一个双赢的合作”。
地方政府热衷于以企业名称来为各种公共设施资源命名,应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在一些城市乘坐公交,便会发现,许多公交站点名称实际上都是由企业冠名的。甚至,不少城市的许多新建街道、街区,常常也是用企业或产品名称命名的。
尽管如此,面对“五粮液机场”,仍然让人颇感沮丧。好端端的一个“宜宾”——“(适)宜宾(客)”,作为飞机场名称原本是再恰当不过的“天作之合”,累赘笨拙地改为“五粮液机场”,岂不是弄巧成拙了?
而更让人感到担心和不安的是,一旦这种唯利益是从、广告意味十足的“全国首个”先例一开,那么,接下来,全国其他地方更多的类似公共设施、资源命名,比如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是否将会群起效仿、不断蔓延?这正像许多网友质疑的,北京机场是否应改名“二锅头机场”、天津机场改为“狗不理机场”……
众所周知,诸如飞机场这类交通基础设施,实乃一种公共资源,其命名同样也应该是公共、共有的。因此,它既不适合也不应当成为私益性质的企业谋取私利、发布广告的载体和道具。更不用说,除此之外,机场名称实际上还具有相当大的“地名”属性,而“地名”的公益公共性质则更为突出,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名称标识”,更是特定地域历史文化的具体表征和积淀,所以更不宜轻易改名。为此,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另一方面,强制性地将企业名称塞入公共设施名称当中,迫使人们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不得不变相为企业打广告,明显有违“自愿、公平”的民事行为原则,事实上构成了一种广告宣传上的强买强卖。更何况,在这里被强制广而告之的还是“酒”这样一种易于导致成瘾、过量使用会产生诸多副作用,应予以必要限制的特殊商品。如依照规定,飞行人员不能酒后驾驶,甚至醉酒的乘客,也不允许乘坐飞机。这种背景下,以酒类企业为机场命名,强制后者为前者做广告,十分不合时宜。依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就此而言,“五粮液机场”的命名,实际上不仅谈不上“双赢”,而恰恰是一种“双输”——政府热衷傍名牌、靠企业出名,“输”了政府应有的超脱品质、公共形象;企业强行花钱冠名在公共设施上做广告,“输”了企业对社会责任、公共利益的应有担当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