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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引纠纷,便车可没有这么好搭!
编辑:华华  发布:2016/10/14 9:36:30  来源:和讯网  作者:佚名

  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卫红律师

  天津市一家酒业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享有“新港”牌文字及图形的注册商标,酒业公司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生产销售新港牌白酒,酒瓶上使用至今的标签背景为黄色。

  天津市另外一家酿酒厂(以下简称酿酒厂)也申请了注册商标,酒的品牌叫“明华”牌,酒瓶上原来一直使用红色背景的标签。2012年9月,酿酒厂改变了原有的包装,并将标签背景改为与新港牌白酒相似的黄色。酿酒厂改变包装后,白酒销售量取得了一定的上涨。

  因酿酒厂和酒业公司都是生产白酒的企业,酿酒厂改变包装后使用的包装和标签与酒业公司的包装和标签十分相似。酒业公司认为,酿酒厂改变包装后使用上述包装、标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将酿酒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酿酒厂立即在其明华牌白酒产品上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酒业公司从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生产销售新港牌白酒并持续至今,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已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将两家企业的白酒包装和标签对比后发现,酿酒厂生产销售的明华牌白酒与酒业公司生产的新港牌白酒在商品标签和包装上构成近似,与酒业公司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酿酒厂停止在明华牌白酒上使用与新港牌白酒包装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4万元。

  上述案例是因企业不正当竞争导致的诉讼纠纷,不正当竞争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定范畴。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指:“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权行为认定。从法院的判决和法律规定来看,判定侵权的条件应同时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需要认定被侵权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第二,要认定被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即该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性;第三,将被侵权商品和涉嫌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第四,判断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或购买者误认。本起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保护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了“搭便车”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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