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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行业准入监督与管理
编辑:平平  发布:2012/5/30 21:01:34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城乡规划和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实施停、限电措施;质检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二)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投资、土地、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生产。
  (三)各级工业和安全监管、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本辖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葡萄酒生产行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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