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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6月1日起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
编辑:郭兆东  发布:2012/6/2 16:55:37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酒类批发许可证方面,对未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没收违法销售的酒品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类批发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已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而未按规定实行年检者,限于2012年10月31日前补办,逾期不办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批发资格,收回尚未用完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向社会公告。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方面,酒类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含零售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酒吧、娱乐业等),要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办理酒类流通管理备案登记表(证)。各级商务部门要对辖区市场的酒类零售单位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整顿,对未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要下达书面通知,限于2012年10月底前办理,逾期不办的,要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取消经营资格。

  散装酒市场整顿方面,加强对散装酒市场的监管,实行固定店铺,贴标销售,坚决禁止散装酒流动销售。严禁流动销售,严格实行“注酒口加封密闭,出酒口单向控制”。对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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