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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公布2018年度十大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编辑:平平  发布:2019/1/5 11:23:3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作者:佚名

  2018年,湖北省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年共受理和处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251件,全年完成食品快检8906批次,完成食品、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1698批次。为进一步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布2018年度十起案情较为复杂、涉案金额较多、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食品药品案件,以案说法,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努力构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重庆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案 2018年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5月5日,经销商从程某某先后向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荡辖区内的蒋某某等10位食品零售户销售了某某牌系列白酒、贵州茅台镇洞藏老酒、散装苞谷酒、散装高粱酒,货值金额合计29849.00元;盖有“恩施市个体工商户程某某”公章的信息,实则为虚假市场主体信息,当事人实际在万州某地违法生产,开具的流通环节食品进销货台账销售票据不真实、内容不完整;10位食品零售户7个白酒品种的检验报告有16份是虚假报告,且所售4个品种的程某某牌白酒,总酯检验结论不合格,属未按规定履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没收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处罚款121000.00元。

  利川一村民误饮酒精致双目失明案 2018年2月6日,吴某国侄女吴某萍向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吴某国在吴某处喝酒后出现头晕、视线模糊等症状,经查,吴某提供的“白酒”,实为其子转手一店名为“某某牛肉面”内所剩的燃料酒精,而非食用白酒。后经法定机构检测,送检“白酒”中甲醇成分含量高达6.56mg/ml,造成了吴某国双目失明;6月21日,对原告作出了二级伤残鉴定意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等四被告赔偿原告吴某国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22439.12元。

  利川某某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白酒案 2018年7月9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利川市某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系伪造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要求立案调查。同日,涉案产品被依法扣留。2018年7月11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三个品批白酒中的部分“海之蓝”“天之蓝”白酒非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系吕某某合伙人陈某某从南京徐某某处购进108瓶,来源渠道不明,当事人承认其属假冒产品,货值金额2016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共计100瓶;2.并处罚款60480.00元。

  冉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案 2018年8月15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人举报,称其于6月13日在利川市福某堂生活超市交了3580.00元用于购买保健食品,投诉人称其店销售产品时带有强迫性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经营的40个品批的食品、保健食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35个品批的食品、保健食品;处罚款20000.00元。

  谭某某经营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肉品案 2018年10月18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冻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的进口冷冻阿兰那(牛肚子)、豚肉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限期5日内提交该冷冻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5日后仍未能提供。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9月13日和9月20日在重庆市合川区麒麟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购进20盒进口冷冻阿兰那和31盒冷冻豚肉,货值金额146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阿兰那、冷冻豚肉共44盒和违法所得;处罚款54825.00元。

  利川市汪营镇某某智力开发园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2017年11月8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质检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给幼儿园小朋友使用的652把匙抽样送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后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2018年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提供给幼儿园小朋友使用的720个碗抽样送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于罚款20000.00元。

  何某某、吴某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 2018年3月28日,利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人员对何某某经营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样品铝含量为581mg/kg,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上述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每千克应小于或等于100毫克,属于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禁止二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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