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称,2016年10月某日,他到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欧尚超市内地下一层卖酒区茅台酒专柜有一个穿着欧尚工作服的男子(唐某)向其推销茅台酒。他们即商定由原告购买茅台酒100箱,并签订《茅台飞天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乙方购53°茅台酒100箱,每瓶850元,捌佰伍拾元整,1箱6瓶,总金额为510000,伍拾壹万元整。2016年10月19日取走,取货完毕当时交全款,如有违约,向违约方交违约金壹万元整。”协议书由唐某和李某签字,“特此证明”处有“北京泊达浩然商贸有限公司”印章。
李某即付了定金1万元。18日15许,唐某在欧尚超市停车场交给李某茅台酒30箱,李某支付了85000元。后李某发现唐某给的发票单位名称不符,提出质疑并要求退货。唐某不同意退货退款,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经鉴定,已交付的30箱茅台酒均为假冒商标产品。2017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8万元,扣押的假酒依法没收。
该茅台酒专柜系欧尚超市给北京泊达浩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柜台。泊达公司是欧尚超市的酒类供应商。唐某系泊达公司的促销员。
原告将泊达公司和欧尚超市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已付酒款95000元并按三倍赔偿285000元。
本案已交付的30箱茅台酒为假酒,出售者唐某已被判刑,基本事实并无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泊达公司、欧尚超市是否应为这30箱假茅台酒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人民法院确认:
假茅台酒是唐某卖给李某的,是唐某在签约后,自己在网上找的货源,并非欧尚超市或者泊达公司存货。但是当时泊达公司的公章在唐某手中,《茅台飞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上都有泊达公司盖章。
唐某给李某第一次交货是在欧尚超市停车场。第二次交货是在海淀区闵庄路的一个库房。
因此,法院判决:
泊达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货款95000元,并按货值的三倍支付赔偿金285000元。
律师解析:
一、为什么欧尚超市不承担假酒的退款赔偿责任?
原告虽然是在欧尚超市内见到唐某,并签订购买茅台酒的协议书的,但是协议书的主体不是欧尚公司。协议书上的卖方写的是唐某,盖了泊达公司的印章,欧尚超市并未参与。而且原告付款是支付给唐某个人,货物交付并不在欧尚超市内,也没有经过欧尚超市的销货和结算系统。
二、为什么泊达公司要承担假酒的退款赔偿责任?
这是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法院认为,唐某与泊达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泊达公司应为唐某销售假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泊达公司认可唐某为其销售酒类商品可以通过差价获得利润,且泊达公司对唐某持有公司公章知情;其次,李某系在欧尚超市内泊达公司的货架旁与唐某订立的涉案酒类买卖合同,且当时唐某身穿工作人员服装;再次,虽然《茅台飞天协议书》写明的“甲方”为唐某,“乙方”为李某,泊达公司仅在“特此证明”加盖了公章,但本案的标的物为茅台酒,结合当时李某前往欧尚超市内买酒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唐某、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陈述,李某系意图与唐某所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并非意欲与唐某个人进行交易;*后,李某为唐某出具的收据上加盖了泊达公司的公章。我们可以理解,原告李某在这里购买100箱茅台酒,是相信他是在和泊达公司而非唐某个人交易。李某作为一般消费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唐某有代理泊达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代理权。因此,唐某以泊达公司名义与李某订立《茅台飞天协议书》,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泊达公司发生效力。
本案案号:(2017)京0108民初43070号。来源:张本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