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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酒托” 团伙两月诈骗30余起
编辑:郭兆东  发布:2011/11/14 8:55:50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近日,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酒托”实施诈骗的案件。17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去年8月的一天,刘先生通过网络偶然认识了一名叫“小倩”的女孩。网聊两次后,“小倩”向刘先生表示愿深入交往,并约其见面,刘先生欣然前往。见面后,“小倩”将刘先生带至一咖啡生活馆,说边吃边聊。待坐定后,“小倩”主动点了些酒水。但买单时,刘先生却傻了眼,账单显示消费的都是“进口酒水”,一顿简单的饭竟吃掉了自己3800元。由于东西已经吃了,刘先生迫于无奈只好付钱。其实,刘先生不知道自己已经掉进了多人分工、配合作案的“酒托”诈骗陷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付某租赁了一个咖啡生活馆,召集多人,按“键盘手”、“酒托女”、经理、管理、收银员、服务员和保安分组分工,实施诈骗活动。由安某等“键盘手”(一般为男性)负责在网上寻觅作案对象。通过聊天的方式,以交友为由,冒充女性骗得受害人信任。在获取受害人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后。再由张某等 “酒托女”(女性)以虚假的身份,要求受害人见面,并将受害人带到该咖啡生活馆内实施诈骗。期间,此团伙以低档酒、劣质勾兑酒冒充高档名牌洋酒。“酒托女”要么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请自己喝酒,要么主动点酒或通过其他“酒托女”假冒熟人,参与活动等方式骗取受害人钱财。仅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黄某等人就实施诈骗30余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

  目前,公安机关将黄某等17人抓获归案。锦江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悔罪情况、犯罪金额等情节,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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