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某夫山泉因其包装酷似而起诉一家白酒公司,要求五十万赔偿
山东青岛,某夫山泉公司在四川的一家酒企,在一个“很像”的东台销售葡萄酒,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50万元的赔偿金。
某夫山泉是国内著名的饮料公司,如今已跻身中国饮料“十强”,每年都会花重金做广告,生产的“某夫山泉”,在国内也是家喻户晓,尤其是在水处理上,更是让人耳熟能详。
某一日,某某酒厂员工发现,四川某酒企在某猫、某东上售卖的白酒,外观与某夫山泉十分相似,而且还在网上打了广告。
某一家山泉公司找了专家,对这件事情进行了分析,但得到的结论很模糊,那就是白酒企业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
之后,某一家山泉商议之后,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某夫山泉认为,自家的饮用水包装就是一个明显的标识,而白酒企业的“搭便车”,对其品牌的声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某夫山泉向法院提起三项诉讼。
第一,要求酒类企业立即停止侵权;
第二,赔偿自己五十万元的损失;
第三,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的首页和首页的醒目位置发布了一份澄清公告。
某夫山泉为该公司提供了两款被怀疑为“某谭尚品浓香”的产品,以及该公司生产的饮用水。
法院上,某夫山泉指着这两种饮料有异曲同工之妙,尤其是一瓶2.5 l的“谭尚品”和一家山泉矿泉水,如果不仔细观察,还真会认为是同一种。
某夫山泉表示,该公司擅自使用类似于“某夫山泉”的包装,从而误导一般消费者,以为其产品与某夫山泉有某种特殊关系。
某一家山泉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公平竞争。
某夫山泉作证完毕,白酒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不正当竞争。
第一,白酒企业不从事饮酒业,而某夫山泉公司的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不包括酒类生产、销售,其实际经营业务范围也不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更不涉足白酒生产、销售。
白酒企业认为,他们与某夫山泉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没有直接的竞争或间接的竞争。
没有竞争,又怎么会有不公平的竞争?
第二,白酒公司表示,他们公司的白酒坚持固态发酵,纯粮食酒,并且已经注册了160多个与白酒企业有关的商标。
白酒企业相信,他们注重商标,知识产权,不会搭顺风车。
他们在起诉某夫山泉之前,就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外观设计的申请,并且已经被受理。
白酒企业表示,尽管我们不象一些大型企业那样,在广告投放上大量的资金,但是经过长期的运营,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声誉都很好,很受消费者的欢迎,不需要做免费的生意。
第三,白酒公司的“一杯浓香白酒”的包装标志是创新的。
其装饰风格以池水为主要原料,构图灵感来自叙永县西湖山庄,并无模仿或模仿某夫山泉的设计意图。
接着,该白酒公司对其与某夫山泉产品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首先,白酒企业从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山泉的产品进行了比较。
例如,某谭尚品浓香白酒的内部装饰有一幅山水图,右上角的汉字“浓香型”;红底以水滴为底,内嵌汉字「中国泸州」,水滴下方为“某潭”大汉字。
而在某一家山泉的包装上,则画着一幅生态环保的图画,上面和下面都有一条绿色的线条,上面有三座山,两只飞禽,还有一汪清澈的湖水,在图案的底部,还用汉字写着“某夫山泉”。
其次,根据《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第十条2款,对商标的近似或类似,应从总体上对商标进行比较,并对其主要成分进行比较。
白酒企业认为,将“谭尚品”和“某夫山泉”的包装材料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在“文字”、“图形”、“颜色”、“形状”、“大小”等要素上都有很大的差异,甚至没有“共性”。
白酒企业称,消费者一看就知道是“某潭”,并非某夫山泉,因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白酒公司的辩护已经结束,剩下的就是法庭的审判了。
第一,“农夫山泉”是一种纯净水,而“谭尚品浓香”是一种白酒。
其次,二者的基础颜色是一样的,但其他的元素却有很大的不同,酒瓶标签的设计和标志和饮料包装的特殊包装,既不一样,也不相似,不会让相关的公众误以为它们之间有什么特殊的关系。来源:老王讲社会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