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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渐热酒驾多 莫让侥幸成不幸
编辑:蕾蕾  发布:2022/6/23 14:39:56  来源:云南网  作者:佚名

  原标题:天气渐热酒驾多 莫让侥幸成不幸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晚上外出聚餐喝酒的人日益增多, 这也导致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抬头趋势。数据显示,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据的比例相当大,其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事故屡见不鲜。

  虽然现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绝大部分驾驶人都能自觉遵守,但是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依然酒驾醉驾,并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云南公安交警部门对酒驾醉驾历来秉持的是“零容忍”的态度。近期天气渐热,酒驾醉驾案件数量激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切勿触碰酒驾红线,交警在全省范围内,全年、全天24小时开展查处整治,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一车三人均醉酒 轮换驾驶酿事故

  不久前的一天6时43分,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一大队指挥室民警照例开展视频巡查时,发现在二环快速路a线马村附近路段,有一辆微型客车侧翻,横在车道内,车内物品撒落在路面,给过往车辆埋下较大安全隐患。

  指挥室立即指派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在微型客车事故发生地往前100余米处,有一辆黑色越野车也停放在路边,初步勘查应该是撞上了道路右侧的护栏。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民警在了解情况时,发现越野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都浑身散发出浓烈的酒味,涉嫌酒驾。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车上人员邱某、孙某、李某体内酒精含量分别为235mg/100ml、202mg/100ml、147mg/100ml,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经调查后得知,前一天晚上,邱某驾驶车辆到长水机场去接孙某,两人随后到酒吧喝酒。当日凌晨1时许,邱某、孙某从酒吧出来后,打电话叫李某一起吃烧烤,期间3人均喝了酒。

  当日6时许,邱某将自己的车开出停车场,便交由孙某驾驶。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二环快速路a线马村附近路段时,失控撞到在旁边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肇事后,孙某并未立即停车,而是又往前行驶了一段距离,结果一头撞上道路右侧的护栏,这才终于停车。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通安全小知识 酒驾存在哪些隐患

  酒逢知己千杯少,酒驾隐患知多少?来看看酒后驾驶车辆到底存在哪些隐患。

  1.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

  视觉: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驶车辆极易产生危险。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相当于“闭着眼睛开车”,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

  自以为没有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认为“不会那么巧碰上交警”,有的驾驶人认为“就开一小段,不会有事”……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在什么时候发生,喝酒不开车是驾驶人应具备的最基本安全意识。

  昆明交警提醒,酒驾醉驾猛于虎,守法行车才是安全路。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健康幸福,请坚决对酒驾说“no”。 本报记者 查小高 朱鹏 姜玟如

  酒驾坠河找人“顶包” 交警当场识破

  当放下酒杯,又拿起车钥匙的那一刻,结局早已注定。不久前的一天凌晨1时14分,施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黄某报警称,其驾驶一辆云l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施七公路施甸县仁和镇小马桥旁路段时,将车开到了河里,无人受伤。

  该大队民警迅速赶往事故发生地,到达现场后,民警立即开展勘查,发现事故车辆已经驶出路面,车头扎进河中,整辆车都有坠入河中的危险。

  情况紧急,民警立即将该车驾乘人员带到安全地点。

  在对报警人进行调查时,民警发现黄某没有驾驶证,也不会开车。经询问,黄某承认自己只是帮陶某报警,并没有驾驶车辆。

  随即,民警确定该车驾驶人是陶某,而一身酒味的陶某很明显涉嫌酒驾。

  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车驾驶人陶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陶某送至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进行鉴定。

  经询问,陶某当晚去保山办事,饮酒后驾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一不留神,导致车辆直接冲出路面,冲入施甸大河中。

  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次事故造成车辆、路旁的植被不同程度损坏,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所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上的驾乘人员都正确使用了安全带,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酒后驾驶已是大错,让人“顶包”更是错上加错,最终还是逃不过民警的“火眼金睛”。

  交通安全小知识 酒驾“顶包”触犯什么罪

  那么,为他人交通肇事“顶包”要坐牢吗?

  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属于违法行为。“顶包”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有可能要坐牢。而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等,也会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通讯员 杨润容

  酒后开车接朋友 竟然“赤脚”上路

  6月14日20时16分,通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夜查整治行动中,发现一辆小轿车的驾驶人有酒驾嫌疑,便让其带上证件,下车接受检查。

  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祁某竟然没有穿鞋,是光着脚开车的。考虑到晚上气温较低,民警让其先穿上鞋再接受检查,谁知祁某却说自己的皮凉鞋坏了,已经丢了,没有鞋穿。

  经询问,祁某承认,其在家吃晚饭时独自喝了点酒,随后就开车去接朋友,谁知朋友还没接到,就被交警现场查获。

  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祁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将对驾驶人祁某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罚款15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通安全小知识 赤脚或穿拖鞋开车违法吗

  随着夏天到来,气温也直线上升,很多人为了凉快而穿拖鞋甚至赤脚开车。其实,这是极其危险的举动。赤脚开车时,汗液会导致脚部打滑,容易发生误操作。而穿拖鞋开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拖鞋不跟脚,很容易延误刹车时机,造成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时不穿鞋虽然没有被列举在该条款中,但是未穿鞋驾驶车辆容易造成肌肉紧张、痉挛、出汗等情况,客观上会妨碍安全驾驶,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喝了白酒加啤酒 还要去赶第三场

  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昆明南警务站民警,按照该大队夜间凌晨交通事故防控勤务要求,加强辖区路面的巡逻管控。

  案发当晚,当该大队民警驾车巡逻至昆磨高速公路k33处时,发现左侧车道内一辆白色轿车的行驶方向忽左忽右,严重影响后方车辆行驶。发现情况后,民警立即在该车后方警示,没想到该车突然向左侧转向,差一点就撞上了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

  该车驾驶人肯定有问题,必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来不及多想,民警立即通过喊话示意,引导该车行驶至富有收费站广场,停车接受检查。

  来到车前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眼睛通红,车内酒气熏天。民警敬礼后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该驾驶人甚至还和民警回了个“礼”,明显意识已不清醒,存在酒驾嫌疑。

  经询问,该车驾驶人承认,当晚与朋友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去唱歌时又喝了啤酒,现在还要赶往第三场。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79mg/100ml,远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目前,该案件还在办理中。本报记者 查小高 朱鹏 姜玟如

  醉驾肇事逃逸后又肇事 “醉”上加罪

  适度饮酒可以,但喝了酒千万不可驾车,心存侥幸之下事故也随之而来。近日,凤庆县发生一起醉酒肇事案,恶劣的是,驾驶人不仅醉酒肇事逃逸,几分钟后竟第二次肇事。

  案发当日20时2分,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凤庆县凤平路滇红古镇正常行驶的三辆车,被对面驶来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了。

  民警立即赶赴事发地。在现场,民警在与肇事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某交流时,发现其脸色微红,身上散发出一股酒气,疑似喝了酒。

  民警现场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现场勘查,此次事故系杨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其醉酒驾驶,与对向车道驶来的3辆车发生了碰撞。

  巧的是,当日23时39分,民警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时,再一次接到报警,客运站出站口旁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被撞,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第二起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正是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杨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交警提醒

  一“失足”成千古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一定要慎思慎行,切莫“铤而走险”酒后驾驶,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未戴头盔+无牌+无证+酒驾 这颗“移动炸弹”被罚款2700元

  落户上牌是机动车上路的前提,持证驾驶是对驾驶人的基本要求,严禁涉酒驾驶是法律明文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保护生命的需要,这些都是人人皆知的法律安全常识。然而大理一名张姓男子竟然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饮酒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结果被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开区中队民警抓了个正着。

  案发当日,该中队民警在大理连接线开展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20时57分,一名未戴安全头盔的男子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执勤点,执勤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驾驶人吞吞吐吐始终拿不出驾驶证,并且身体上散发着淡淡的酒味。民警立即依法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现场检测,该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

  通过进一步信息核查,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系统登记信息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摩托车。

  驾驶人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依法扣留了张某的摩托车,并对其处以罚款2700元的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示

  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这些都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张某的行为宛如一颗“移动炸弹”,是交警部门严厉打击查处的重点。

  过去未曾放松,将来也不会手软。再次奉劝个别违法者,打消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受严惩。

  交通安全小知识 关于无证驾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饮酒驾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规定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大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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