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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商标申请:茅台令谁抓狂
编辑:陆静  发布:2012/10/9 10:22:14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又一次申请,这已经是第九次了。茅台终于在第九次申请后通过了初审,进入三个月的公示阶段。

  当茅台执著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国酒茅台”名称的同时,一些舆论的骂声不绝于耳,而且这种骂声到茅台通过初审之后形成了排山倒海之势,人们的口水大大超过了茅台酒的年产量,如洪流般汹涌。有人认为“国酒茅台”商标已申请了11年都未获得通过,为何今年能够初步获审批?其实,回顾这11年的申请历程,正是茅台酒做大做强不断丰富产品内涵和影响力的11年,也是商标主管部门逐步认识到“国酒茅台”显著性的11年。从自2001年至今,国家商标局在审核过程中,并没有公众所怀疑的“前紧后松”,每一次的申请茅台递交的材料里都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增加更有力的理由和证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并没有禁止企业对自己心仪的商标进行申请,而舆论大声“喝止”的声音背后,是竞争对手深深的恐惧。

  其实,大可不必劳神费心,茅台爱怎么申请是人家企业自己的事情,一切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切程序都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茅台是否能获得“国酒茅台”,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着。事情发展到现在的公示阶段,据观察也没有半点越雷池的行为。

  竞争对手若对此公示结果不满意,自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并形成相应的报告,照章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报告就行,也没必要大肆制造言论攻击对手。其中夹杂着的,并不是简单的对公示内容的不满,更是旧账翻遍,恨不得把茅台打入十八层地狱。如此煽动公众情绪的背后,动机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我们回过头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商标法》,有些名词,想注册成商标是受限制的,比如含有“国家”的、表示优质优良品质的、动植物名称、地区名称等,这些都不予以注册。但是商标法也同时规定,如果这个商标的使用已经产生了显著性,这些名字又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华牙膏、两面针两个品牌。“中华牙膏”中的“中华”二字按道理并不适合作为商标,但由于其已经产生了显著性特征,商标主管部门给予“绿灯”放行;而众所周知“两面针”是牙膏的成分,按道理说动植物名称是不能当商标的,而且其他品牌的牙膏也有这个成分,但同样基于显著性的这一特征,两面针牙膏成为了一个知名商标。

  同样的道理,茅台使用“国酒”这个词,由来已久,有其十分明显的显著性,其显著性已经达到足以注册商标的标准。1915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茅台代表中国获得金奖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从新中国开国第一宴开始,茅台酒在中国的政治、外交中扮演的不可磨灭的角色也是国人所熟悉的,其中一段段故事妇孺皆知。

  如果茅台不拿“国酒”的金字招牌,别的酒企也无法拿到,这两个字将成为今天国人宣泄的祭品,被锁在水牢里永远无法启用。竞争对手们汹涌的言论后,是“既生瑜何生亮”的酸溜溜情节,以及“我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休想得到”的怨妇心态,大家何必掺和这浑水?有人担心此举在行业内对“国”字号商标“进行垄断是否会伤害整个白酒行业”。“国”字不是护身符,要知道被誉为“国花”的牡丹,在市场上远远不敌百合、玫瑰这些外来品种的销量,边缘化已经成为一种现实。还有人担心这是否会引起其它企业、行业的跟风效仿。比如今后可能会出现“国烟”、“国茶”、“国面包”、“国牛奶”等商标——如果这些烟、茶、面包以及牛奶们,能够具有茅台酒这样厚重的历史积淀和中国文化的传承在其中,那么市场何不张开怀抱来迎接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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