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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死亡 “酒友”可能要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3/10/8 10:21:54  来源:澎湃  作者:佚名

  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饮酒过量,原本热闹的相聚也有可能造成悲剧。近日,花溪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导致同饮者死亡引发赔偿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0日下午4时左右,罗甲(死者)受被告陈某的邀约,与被告罗乙、罗丙及案外人陆某共同到被告罗丁家吃“杀猪饭”,五人一车,由陆某驾车前往,到达后罗丁便招呼几人吃饭喝酒。五人吃完后又一起驾车回家,离开罗丁家时,罗甲系醉酒状态,由其他几人搀扶上车,又搀扶回家。回家当天,因罗甲身体状况不正常,同居女友拨打120寻求急救,后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罗甲之子称,罗甲在不胜酒力的情况下被不断劝酒,在其酒后表现不正常且已出现酒精中毒的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抢救,而是径直送到家中,到家不到十分钟,家人就发现罗甲不行了,后不到二十分钟罗甲死亡,故当即报警。经鉴定,罗甲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自身心脏疾病对死亡有促进作用。罗甲之子将罗乙、罗丙、罗丁、陈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共同饮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可以预见的特定损害的风险增加,共同饮酒人在共饮过程中应相互提醒、劝阻从而避免过量饮酒。酒后,为避免参与饮酒者实际发生损害,基于先前共饮行为,继而产生相互之间的互相照顾的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因具体的不作为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未适当履行。罗甲自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疾病,忽视自身身体情况,忽视因过量饮酒而导致自身遭遇特定损害的风险,对因自己过量饮酒而导致损害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陈某作为邀约人,在知道罗甲身体有疾病的情况下,应对其喝酒进行提醒、劝阻,在其醉酒后应对其身体状况尽到注意义务,而陈某对罗甲喝酒持放任态度,酒醉后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罗乙及罗丙,作为共同饮酒人,亦未尽到提醒、劝阻及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对陈某、罗乙、罗丙的责任酌情认定为4%、2%、2%。罗丁作为组织人,对全体参与饮酒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提醒、劝阻义务,从而避免过量饮酒,对参与饮酒人员出现意识能力、控制能力降低或丧失时负有积极的照顾义务,酌情由其承担2%的赔偿责任。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因忽略自身身体情况、个人酒量等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酒友”存在下列情形,综合事发时的主客观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或患有疾病,仍共同饮酒;二、共饮过程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三、共饮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四、未对酒后驾车、剧烈运动等加以劝阻;五、共饮后未将醉酒人安全送达。

  三审三校:高燕

  二审二校:国屹

  一审一校:吴燕君

  撰稿:李凝霜

  花溪区人民法院简介

  花溪区人民法院在中共花溪区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原标题:《聚会饮酒死亡 “酒友”可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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