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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2万,浙江苍南天泉酒业公司一批次酒抽检不合格
编辑:蕾蕾  发布:2023/10/25 10:52:37  来源:中国白酒网  作者:佚名

  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浙江苍南天泉酒业有限公司一批次酒抽检不合格被罚款3.2万元。

  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053的古城福德湾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当事人苍南天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城福德湾酒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1日,我局委托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位于苍南县矾山镇王家洞195的苍南天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城福德湾酒进行抽检。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苍南天泉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no:lh2308002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由法定代表人曾瑞局签字确认接收,上述情形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为生产的产品酒精度数检验结果低于标准范围1.5度,不符合相关规范,因该指标为产品质量指标,同时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少、对人体危害小,社会危害性低;同时案发之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无主观故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从轻情节;但因当事人上年度已有1次因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本年度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从重情节;综上决定予以按一般情节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0元,罚没款合计32200元,上缴财政。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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