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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销售如何定性
编辑:蕾蕾  发布:2023/11/13 10:29:58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佚名

  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当前,以低价普通白酒假冒高价知名白酒的生产、销售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其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破坏市场秩序,还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由于这类行为侵害的客体和法益比较复杂,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诈骗罪,容易引发罪数与罪名争议。为促进准确适用法律,本期“观点·案例”邀请法学专家与实务专家对上述行为定性与办案逻辑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案例

  [一]

  2020年8月,田某、鄢某共谋用假冒知名白酒诈骗钱财,随后,鄢某约孟某加入。田某以市场价购买了3件普通白酒,并将这些酒装入知名白酒瓶内,冒充某知名白酒。27日,鄢某让田某将3件假冒知名白酒交给鄢某、孟某。次日,鄢某、孟某根据路边看到的“高价回收酒”广告联系孙某。于是,两人用3件假冒知名白酒骗走孙某购酒款47700元。最后,法院判决鄢某、田某、孟某犯诈骗罪,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2019年7月以来,龚某安排舒某采用灌装低价普通白酒的方式,生产假冒的某知名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376685元。舒某参与生产了258箱知名白酒,非法经营数额为147950元。2019年10月以来,江某明知龚某销售假冒知名白酒,仍低价购买并对外出售,销售金额为324367元。最终,法院判决龚某、舒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决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

  2020年12月14日至27日期间,田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吴某(已判决)处以低价购买了一些整箱普通白酒(该白酒无质量问题),并假冒某知名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1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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