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王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瓶红酒,饮用后却感觉身体不适。后来,她发现该红酒没有按国家标准注明贮存标识和添加物,于是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十倍赔偿。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女士诉称,她于2012年7月在某超市购买了某树龄18年、20年的红葡萄酒,共花费917.2元。听说喝葡萄酒对身体好,还能美容养颜,所以每天都饮用一些,但是每次喝完都感觉身体不适。一天,她的一个朋友来做客,告诉她红酒可能是假的,因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红酒应当标注贮存条件,配料表里也应当标有二氧化硫的含量,二氧化硫过量对人体有害,可能引起中毒、肺水肿窒息或昏迷。王女士后来听别人说,这种酒早就因为不合格而被举报到了工商局,她于是也到工商局投诉,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告知她这种酒是不合格的。王女士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因此,王女士将该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回货款917.2元,赔偿十倍价款9172元。





